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廣府辦規〔2022〕2號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廣元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廣元國際鐵路港管委會:
《廣元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6日
廣元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廣元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確定、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項目。
主要包括:道路、橋梁、港口、航道(含航運樞紐)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水庫、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搶險加固項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環衛、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擴散,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等生態環境搶險修復工程項目;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工程項目;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三)限于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范圍。
第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分類管理、規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程序,加強項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職能負責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根據搶險救災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確定;
(二)未設立現場指揮部的,市直管或跨縣(區)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為機關辦公用房的,由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
第九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工程的不同類型,根據以下程序進行確定:
(一)對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的工程,由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牽頭召開緊急專題會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后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可根據需要,聘請本行業資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推進實施情況開展后評估;
(二)對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如不采取緊急措施可能會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工程,應當聘請本行業資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工程的風險隱患緊急程度進行評估,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根據評估情況確定。
第十條 依照本細則確定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手續而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辦理的,可在開工后補辦。
第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檢測鑒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行業特點,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本行業搶險救災工程隊伍進入儲備庫,參與投標的單位不受地區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儲備庫中每種類型的隊伍數量一般不少于3家,儲備庫名單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管理。廣元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負責廣元市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信息系統的匯總建設和維護。
第十三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確定項目業主,并在儲備庫中隨機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其中市級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隨機抽取,縣(區)項目在縣(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隨機抽取,行業主管部門應負責現場監督。因工程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要求的,由項目業主報市、縣(區)政府同意后,可在儲備庫以外確定承包單位,承包單位確定后應向社會公開。
使用其他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資金提供方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滿足其要求,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除外。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簽合同,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檢測鑒定、勘察、設計、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根據工程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可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計日工計量計價方式,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計價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第十六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統籌保障,遵照政府投資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管理。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額下達專項預撥付預算指標,并支付款項的60%;工程完工后,項目業主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工程結算。項目竣工結算辦理完成后,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完工后,項目業主應及時組織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整個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從項目確定、項目抽?。òㄒ粢曨l資料)、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到工程結算的資料由項目業主保存,保存期限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范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與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有關的應急救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省有關規定如有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機關,
市法院,市檢察院,廣元軍分區。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6日印發